宜昌市气象局关于加强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关于“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59号)关于“制定公益性检测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的要求,经宜昌市人民政府同意,宜昌市气象局于2017年3月17日在宜昌政府门户网上发布了《宜昌市气象局关于公布防雷装置公益性检测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依法加强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依据《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委托防雷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根据《通告》规定,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公立医院的防雷装置检测属公益性检测范围,由宜昌市防雷中心负责检测。
三、《通告》划定的防雷装置公益性检测范围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由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或个人通过市场方式自主选择具备相应等级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服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
四、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的规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湖北省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部分单位清单》可在“中国宜昌”网政务公开栏目安全生产监管类查询,或在“湖北Kaiyun网站入口气象”网查询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五、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主体责任;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在检测中发现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宜昌市气象局将依法加强执法检查,对不依法履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职责的单位和违法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