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严厉打击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弄虚作假
在世界气象日来临之际,本期聚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弄虚作假的两起案例,以案释法。诚信是行业发展的基石,任何企图通过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让我们以案为鉴,加强法治教育,推动行业自律,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2022年12月,某县气象局接到有关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防雷装置检测不规范的匿名举报后,对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防雷装置检测涉嫌违法案件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某某公司进行的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活动中存在检测报告检测人员不实、无原始检测记录、检测报告不规范等弄虚作假行为。
某县气象局对涉嫌违法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搜集违法证据,认定违法事实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5万元。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缴纳罚款。
本案主要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由于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具有警示作用的气象信息,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唯一性,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除气象部门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可以对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作为《气象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再次明确规定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2022年8月,某市气象局接收某市应急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受理某公司对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涉嫌违法的案件,并对涉嫌违法案件立案调查。
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某公司对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实际日期为2022年3月15日,与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日期2022年2月15日不符,且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存在26处数据不一致的情况。
某市气象局对涉嫌违法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搜集违法证据,认定违法事实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开云Kaiyun民币5万元。违法当事人缴纳罚款。
本案主要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必须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资质认证,执行国家防雷技术规范,并保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