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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开展2024年雷电防护装置安全定期检测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防止和减少雷电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根据《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对2024年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范围: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内部设施设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如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工程和场所);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如学校、商场、医院、车站、景区、酒店、居民住宅小区);桥梁、铁塔、索道、塔吊、龙门架、钢质脚手架、路灯等建(构)筑物;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必须进行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二、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维护、产权单位,切实履行雷电防护安全的主体责任,委托信誉良好且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甲级可从事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可从事第三类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组织好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隐患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机构名录,可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首页及“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公示信息中进行查询。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开云中国官网作。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检测流程,落实技术要求,确保服务质量。

  四、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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